
最高檢發布醫療反腐成果最新匯報,醫療領域職務犯罪情況披露。
欺詐騙保、職務犯罪
3月8日,最高檢官網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稿)》(簡稱《報告》),其中披露了醫療腐敗和欺詐騙保的治理成果。根據《報告》,2024年最高檢積極參與重點領域腐敗問題治理,起訴金融、能源、醫藥和基建工程等領域腐敗犯罪5081人。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起訴行賄犯罪3068人,同比上升18.3%;協同國家醫保局、公安部等開展醫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專項整治,起訴醫保騙保等犯罪4715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犯罪檢察廳廳長張曉津在接受長安街知事專訪時提到,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各類職務犯罪2.9萬余人,同比上升33.9%;其中起訴醫療領域職務犯罪1875人。3月1日,人民網發布了2025年全國兩會調查結果。在一個月的時間里,網友投票結果顯示,“民生保障”“正風反腐”“社會治理”三大熱詞關注度最高,位列前三。事關民生又涉及巨額采購資金,醫藥領域始終是反腐糾風的重要關注對象。從近期各部門釋放的信號來看,該情況在2025年也得以延續。??????今年1月召開的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提到,著重抓好金融、國企、能源、消防、煙草、醫藥、高校、體育、開發區、工程建設和招投標等領域系統整治。會上同樣強調,對重點問題、重點領域、重點對象著重抓、著力查,深化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清除系統性腐敗風險隱患。現階段,針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正在持續完善。中紀委《著力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一文中提到,堅決查處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賄人,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從重處罰,最高可至無期徒刑。醫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于去年4月啟動,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公安部、最高檢等6部門聯合行動,聚焦醫保基金使用金額大、存在異常變化的重點藥品耗材,動態監測基金使用情況,重點查處欺詐騙保行為。對骨科、血透、心內、檢查、檢驗、康復理療等重點領域,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國家飛行檢查、省級飛行檢查、市級交叉檢查都要將上述六個領域作為檢查重點。據國家醫保局披露,2024年1月至11月,全國各級醫保部門共追回醫保資金242.3億元。2024年9月前,醫保飛行檢查就已覆蓋所有省份,2024年已檢查500家定點醫藥機構,數量超過此前5年總和。2025醫療糾風繼續
開年以來,上述醫療糾風行動仍在持續細化。
以醫療腐敗中常見的商業賄賂為例,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風險合規指引》,形成了覆蓋醫藥購銷領域全業務、全流程、全鏈路的九個場景商業賄賂風險點。
其中,學術拜訪交流、業務接待、咨詢服務、外包服務、折扣、折讓及傭金,捐贈、贊助、資助,醫療設備無償投放、臨床研究、零售終端銷售等典型場景均在列。
審計針對藥械采購的經濟體檢也在加速推進。1月2日《黨建》雜志發表了國家衛健委黨組書記、主任雷海潮撰寫的《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奮力譜寫健康中國建設新篇章》。文章提到“推動醫藥領域不正之風常態化治理”,“審計”被專門強調。
此外,針對基層醫療腐敗的重視程度同步加深。1月2日,中紀委發布《推進新征程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堅決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提到要堅決糾治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推動反腐敗斗爭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
醫保監管也進入新的時代。??
3月5日,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全面建立藥品耗材追溯機制,嚴格醫保基金監管,讓每一分錢都用于增進人民健康福祉。
政府工作報告中的“嚴格”二字,反映出今年醫保基金監管或將面臨全面升級。
2025年醫保自查自糾工作已于1月啟動,明確范圍更廣、更加精細、寬嚴相濟三大特點。在心血管內科、骨科、血液透析、康復、醫學影像、臨床檢驗等6個領域基礎上,新增了腫瘤、麻醉、重癥醫學3個領域,形成9個領域對照自查的問題清單。
醫保藥品耗材追溯碼也開始全國鋪開,部分地區已將其列入飛檢范疇,依托全鏈條式的智能化手段,回流、串換等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無所遁形”。
醫保系統內部監管也在同步跟進,正在全國醫保系統開展醫保鐵軍”專項行動。國家醫保局1月17日新聞發布會上也提到,對于向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和醫藥集采機構工作人員行賄,以及參與偽造醫療處方、檢測報告等文書資料,在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醫藥企業,從重給予評級處置。
醫療反腐已經邁入“深水區”,最高檢披露的數據將對業內形成強力震懾,商業賄賂、欺詐騙保等行為面臨肅清。???????
聲明:本文僅作信息傳遞之目的,僅供參考。本文不對投資及治療構成任何建議,請謹慎甄別。如涉及醫療器械創新網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為保障雙方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立即處理。如有平臺轉載本篇文章,須自行對該篇文章負責,醫療器械創新網網不對轉載引起的二次傳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