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項目計劃的有關要求,我中心組織編制了《電動攝影平床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等54項第二類指導原則(附件1),現已形成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zhí)顚懸庖姺答伇恚ǜ郊?),并于2023年11月23日前反饋至相應的聯系人(附件3)。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3年10月24日
表1產品主要危險(源)
危險(源)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險(源)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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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危險(源) |
生物污染 |
生產環(huán)境控制不好。包裝破損或使用時不規(guī)范造成生物污染;產品沒有達到無菌或微生物指標的要求;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未按開封后穩(wěn)定性要求使用 |
引起交叉感染 |
不正確的配方(化學成分) |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 |
造成毒性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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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創(chuàng)新網 |
生產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格 |
引入有害物質,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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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污染 |
生產環(huán)境污染產品,如外來的粉塵、微生物、其他雜質等 |
引起交叉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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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如溫度、濕度)或運行偏離預定的環(huán)境條件 |
產品老化、無菌有效期縮短或開封后性能不能達到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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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相容性 |
采用不合格或不合格原輔材料 |
引起使用者接觸部位的過敏或刺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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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危險(源) |
使用產品時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使用 |
錯誤涂覆、貼敷或操作過程中破壞產品的完整性;未采取相應的護理或固定措施 |
無法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使用效果 |
忽視說明書中禁忌證、警示信息等內容 |
使用過程中出現過敏或刺激;超出產品的最長使用時間;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再次使用前,未經過充分有效的驗證、未按開封后穩(wěn)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使用 |
引起使用者接觸部位的過敏或刺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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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環(huán)境下未正確選用合適的產品 |
引起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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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危險(源) ? |
不正確的標簽 |
標記錯誤或不清晰、不全面,沒有按照要求標記 |
產品辨別錯誤 |
不正確的說明書;說明書上的注意事項、禁忌證不全 |
缺少詳細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說明如未警示使用前檢查產品包裝狀態(tài);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未注明推薦開封后儲存條件或使用時間、使用要求);未正確區(qū)分一次性使用產品和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 |
錯誤操作;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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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yī)療器械壽命終止缺少適當的決定 |
未標識產品有效期或開封后多次使用(如適用) |
使用超出有效期的產品或超出最長開封穩(wěn)定性時間的產品,或因成分性能變化而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使用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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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的產品包裝(產品污染和/或降低性能) |
生產、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導致包裝破損;包裝封口不嚴密;包裝材料選擇不適當;使用前未檢查產品包裝密封狀態(tài) |
產品使用效果和有效期無法得到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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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使用時危害性警告不適當 |
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未說明保證產品開封穩(wěn)定性的儲存條件、沒有標識推薦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的標識不全或不易識別 |
達不到使用效果使用效果,引起感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