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3月3日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藥品、醫(y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