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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器審中心發布信息,明確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證有效期內若有新的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已注冊產品的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事項可以不發生變化,即符合新的強制性標準,但必須滿足以下兩種情形:
申報產品有適用的強制性標準
產品技術要求引用強制性標準的形式為“直接引用強制性標準條款具體內容”、“標準編號”或者“標準編號+年代號”。強制性標準更新,標準編號和/或年代號發生變化,涉及產品技術要求引用的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未發生變化。
申報產品無適用的強制性標準
產品技術要求參考引用了某個強制性標準的條款內容,強制性標準更新,標準編號和/或年代號發生變化,涉及產品技術要求參考引用的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未發生變化;或者涉及產品技術要求參考引用的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發生變化,但產品技術要求仍參考引用更新前的強制性標準條款內容。
上述兩種情形下,產品技術要求不發生變化或者僅更新引用的標準編號和/或年代號,無需辦理變更注冊。
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涉及國家標準品換代更新的情形,亦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另外,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對于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其產品技術要求中引用的強制性標準發生變化的,除國家藥監局在發布實施標準文件中另有規定外,在新標準實施之日前受理注冊的,可以按照原標準進行審評審批。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企業應當全面實施新標準,產品應當符合新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