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3月初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后,近日國家醫保局有最新的工作部署即將展開。一份由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在業界流傳。
6月1日,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中國價格協會、中國麻醉藥品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等11家醫藥相關行業協(學)會收到國家醫療保障局的兩份發函:《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及《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
其實,早在今年4月,業內就流傳出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當時指出,將建立6項制度,包括: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制度、主動申報制度、信息校驗制度、信用評價制度、分級懲戒制度、信用修復制度。
而第二次意見稿的附件名稱有所改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對各類失信行為的評定有了一定的調整。其中,原來條款中明確的“縣級、省市級醫療機構”在此版中都改成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處方回扣”也改成了“回扣”,可見其適用范圍擴大了,回扣的定義也擴大了。
本次《意見》與過去黑名單制度的區別:完善事前事后管理、環環相扣形成監管閉環。內中各種措施,條塊分明,成體系、成閉環形成完整的監管、懲戒、修復鏈條,值得藥企高度關注。
同時本次《意見》也充分體現一票制實施的核心基礎,即醫保經辦部門與藥企直接結算藥款,那么,藥企需要有足夠的資信保障,在技術層面要實施一票制,藥企應當會被視為醫保定點機構那樣的合格機構才行。《意見》一旦施行,將在失信行為管理上給予相關企業造成極大的影響和震撼,直接影響失信藥企未來的市場與經營。
征求意見稿同時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間的,不再追溯計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自動修復。鼓勵醫藥企業主動修復信用,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內采取切實措施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征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各地推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與實施,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行政方式對醫藥企業正當的營銷和價格進行干預,不得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本次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6月12日。